一、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5楼)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也可登陆互联网(网址:www.whcrj.gov.cn)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申请办理。本市其他居民应当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点申请办理。
二、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数码照片。为保证照片的质量和大小规格,申请人本人可以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也可以到我市5家照相点(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进行数码照相。
3、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第二条第一款)。
4、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有效通行证,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三)领取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领取回执单时,须对其内容进行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
(四)交纳证照费
申请人按照回执单注明的取证时间,凭回执单在开票处打印《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交纳证件费。
(五)领取证件
申请人按回执注明的时间持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证照。如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他人持申请人和领证人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邮政快递,其证件费用由邮政快递人员代为交纳,交费收据随证件寄到申请人。
如回执单遗失,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
二、相关规定
(一)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金融、财 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等。
(二)需提交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团队旅游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交验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二)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者损坏,应当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时须提交相应材料。遗失证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三)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四、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申请人选择邮政快递方式或者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况除外)。